2025年8月18日18时,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第五十八期“五科分享会”如期举办。本次分享会聚焦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“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”)的重点条文,由律所副主任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张建国主讲,核心解读截至该解释第六条的内容,旨在帮助全所法律同仁精准把握新规核心,提升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与用工合规服务能力。会议由主任朱抿菘主持,执业律师肖丽芳、吴兴旺、彭翼明、刘梓欣、粟浩云,实习律师唐威威、李菲,及律师助理向培春、廖利玲、蓝天艺、段梦霞等同仁参与。

▲张建国
张建国开篇明确,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,聚焦转包分包与挂靠用工责任、关联单位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争议高频难点问题,对用人单位合规管理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及律师办案策略意义重大,此次分享围绕前六条展开。
在“用工主体责任认定”板块,张建国重点解读第一、二条。针对第一条“合法承包人违法转包/分包的用工责任”,他结合关联法条指出,新规取消原“建筑施工、矿山企业”的行业限制,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,若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,需对后者招用的劳动者承担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。他强调“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”范围更广,提醒警惕“等”字带来的责任延伸风险,建议企业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,要求其为劳动者投保相关保险,并在分包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与追偿条款。

对于第二条“挂靠经营的用工责任”,张建国结合关联法条分析,新规明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挂靠合法单位对外经营,其招用劳动者可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,填补此前仅明确诉讼主体、未明确实体责任的空白,杜绝“只收挂靠费、不担用工责”现象。他同时提醒,被挂靠单位担责不代表与劳动者必然存在劳动关系,需结合实际用工区分,建议被挂靠单位审查挂靠方资质、明确协议条款并督促投保。
随后,张建国解读第三条“关联单位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”,提出“书面合同优先、实际履行补充、共同责任兜底”规则:已签书面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;未签的,综合工作时间、内容、报酬支付、社保缴纳等实际用工情况判断;关联单位未明确约定劳动者权益且未获其同意的,需共同担责。他解释“关联单位”指股权、管理、利益关联且经营、人事等混同的单位,易出现责任推诿,建议关联企业签三方协议明确归属,劳动者留存考勤、工资流水等维权证据。

在涉外劳动用工条款解读中,张建国围绕第四、五条展开。第四条明确三类可确认外国人劳动关系的情形: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;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合法停留居留的;按国家规定办手续的。其中,持永久居留资格者无需额外办就业许可,直接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,利于吸引国际人才。第五条赋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,劳动者可直接起诉,必要时可追加外国企业,法院无需审查域外主体公证认证,简化流程;但需注意“诉讼主体资格≠用工主体资格”,实际责任需结合案情判定。
最后,张建国解读第六条“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规则”,明确“按月计算,不满一个月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”标准,解决实务计算不统一问题。他举例:劳动者2025年1月16日入职未签合同,2月16日起需付二倍工资,若7月25日离职,需分自然月(3-6月)与不足整月部分(2月16日-28日、7月1日-25日的实际工作日)计算。
分享中,参会同仁围绕实务疑问交流,张建国结合法条与案例逐一解答。本次分享会帮助参会人员掌握前六条核心要点与适用规则,大家表示将转化学习成果,维护当事人权益,助力规范用工秩序。
博学笃行,知为行先,行以达知。湖南五科律师事务所一直重视内部培训与交流,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期“五科分享会”。
编辑 | 佘雅琳
初审 | 张建国
审定 | 朱抿菘、王友华、张建国、陈澈

